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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718B號

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附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但未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依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二、前款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代理期間三個月以上,並經公開甄選聘任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或未經公開甄選聘任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金額,依前目規定辦理。

  三、代理未滿一日者,按實際代理之時數,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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