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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同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爰廢止本部94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68200號函,自108年5月17日生效。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