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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經標三字第11030003190號 |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電風扇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擴大列檢USB連接埠本體輸入電壓為直流5V且未附電源轉接器,及使用汽車電源供電且附有汽車點菸電源供應器之充電式電風扇等七項商品;另商品具有二次鋰系電池者,須符合電池之相關驗證要求。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風扇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 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風扇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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