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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0623
    交路(一)字第11082002624

    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部  長 王國材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