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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交路(一)字第11082002624號 |
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
部 長 王國材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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