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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中華民國110623
    墾環字第1101008110

    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處  長 許亞儒

     

    墾丁國家公園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合理有效運用現有人力物力,務實解決墾丁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園)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園區域內之違章建築。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既存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違建。

    () 新違建:指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含)以後始興建完成之違建。

    () 施工中違建:指查報時建築工程尚未完成之違建。

    () 非永久性建材:指鋼筋混凝土(RC)、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或斷面高度達十五公分、寬度達十二點五公分、中間版厚度達零點九公分之鋼骨(SC)以外之材料。

    四、違章建築之拆除,應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及建造日期為之;其執行順序如下:

    () 第一順位:

    1、新違建及施工中違建。

    2、占用公地之違章建築。

    3、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供公眾使用且有公共安全之虞之違章建築。

    4、位於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之違章建築。

    5、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專案認定應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

    () 第二順位:

    1、既存違建且無第一順位情形者。

    2、符合第五點之新違建。

    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且未經本處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得列第二順位:

    () 在原範圍內超過修繕程度,無增加面積、高度,且無符合第一順位第2345點情形者。

    () 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列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置於地面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但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分。

    () 為防止屋頂漏水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一點五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三十公分,且不得超過地界線。

    六、違章建築拆除,視預算編列情形訂定開口契約委外執行拆除;訂定開口契約前,須執行拆除案件者,專案簽准後委外執行。

    七、經查報並通知拆除之違章建築,本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