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附「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各部會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而受中央政府要求停業事業之員工,以就業安定基金提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該停業事業之員工生活補貼,以穩定就業市場之員工生活,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
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2、本計畫執行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3、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停業生活補貼申請計畫之審核事項。
4、本計畫之經費之編列及核撥(銷)。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提報停業生活補貼申請計畫。
2、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以下簡稱紓困法規),審認受協助之員工資格,並核發生活補貼。
3、依計畫核定之內容及時程辦理請款及核銷作業,並函送辦理之成果報告。
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事業之員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紓困法規,領取生活補貼:
(一)
所屬事業受中央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
(二)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法規之規定審認者。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員工,每人得領取由就業安定基金發給之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其所屬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領取後,併同其他紓困相關補貼予以轉發。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前點生活補貼所需經費:
(一)
領據。
(二)
停業生活補貼申請計畫。
(三)
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經費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經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採一次核撥。
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領取前點經費款項後,應專款專用,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底前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執行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連同賸餘經費、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辦理結案及經費核銷作業。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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