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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局視(輔)字第11030032591號 |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
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獲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節目,其製作人、編劇或導演之變更,以非可歸責於製作人、編劇或導演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為限。獲補助節目屬影集類者,得於全劇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十三小目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
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三)
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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