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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617
    衛授食字第1101601488

    主  旨: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部  長 陳時中

     

    附件請參見PDF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