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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國規委會字第1100129693號 |
修正「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八條。
附修正「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八條
部 長 邱國正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校設技勤訓練中心、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第 八 條 本校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主任採任期制,部主任、中心主任、系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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