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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農授漁字第1101347226A號 |
修正「區漁會章程範例」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區漁會章程範例」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區漁會章程範例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 九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年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
第
十一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漁會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
十三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不合漁會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本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本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並以其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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