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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518
    農授漁字第1101347226A

    修正「區漁會章程範例」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區漁會章程範例」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區漁會章程範例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 九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年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

      十一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十二  條  本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漁會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十三  條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不合漁會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本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本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並以其法定代理人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