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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0514
    衛部保字第1101260152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部  長 陳時中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