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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法令字第11008509850號 |
修正「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
部 長 蔡清祥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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