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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430
    台財稅字第11004553381

    主  旨:預告訂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

    三、「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係配合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規範營利事業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房屋、土地適用百分之二十稅率之情形,攸關民眾不動產交易相關權益,且配合該規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具急迫性,預告期間定為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1421號。

    () 電話:(02)23228000

    () 傳真:(02)23969038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附件

    財政部公告(草案)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      號

    主  旨:公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

    公告事項: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一、營利事業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二、營利事業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三、營利事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四、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者。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