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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421
    衛授食字第1101402631

    主  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八、附表十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八、附表十二。

    部  長 陳時中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