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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
    考試院
    中華民國110421
    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2654號
    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7081號

     

    訂定「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附「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院  長 蘇貞昌
    院  長 黃榮村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第 三 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一次退休金一覽表

    失能程度

    加發基數

    勳章類別及等第

    加發金額新臺幣

    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十五個

    中山勳章

    八萬元

    中正勳章

    七萬元

    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

    十個

    一等

    五萬元

    二、三等

    四萬五千元

    半失能

    五個

    四、五等

    四萬元

    六、七、八、九等

    三萬元

    備註

    本表所定加發基數,按公務人員退休案審定之等級及退休金基數內涵計算加發退休金。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