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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中華民國110420
    健保企字第1100037370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李伯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需要請求提供統計資料,應向衛生福利部所屬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依其規定申請。

                 學術研究如係人體研究法第四條定義之人體研究者,應提出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如該類研究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者,得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或提供倫理審查委員會核發之免審查證明。

                 依本點規定請求提供資料者,其研究或應用結果應提供保險人業務參考。

                 請求提供資料應用所生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運用利益回饋,保險人得要求另以書面契約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健保資料:指本服務公告開放申請使用之資料,如全民健康保險承保及醫療服務申報資料等。

    () 去識別化:指對特定欄位重新整編給碼加密,或重新模糊化,或予以增刪若干欄位,以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

    () 統計分析結果:指不含個別資料,業經彙整、運算後之統計結果,供資料使用者分析。

    () 服務作業區:指本服務提供無通用序列匯流排(USB)及光碟機功能之個人電腦設備予資料使用者使用,使用之電腦設備配賦不同之電腦帳號及開機密碼之處理資料及分析場所。

    五、申請資格:

    () 政府機關之公務需求。

    () 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

    六、申請資格限制:

    () 申請者與實際資料處理人員需為同單位。若不同單位時,申請者或委託單位應提出證明,該人員確實有參與該項研究計畫。

    () 公務機關委託非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該非公務機關視同委託機關得於符合相關要件後進行資料處理作業。

    七、案件類別及申請程序:

    () 公務案件:

    1、係指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之案件(不包括政府機關委託或委外案件),且需透過本中心提供檔案資料,供該機關派員至服務作業區分析。

    2、政府機關來函經本署同意者,將視資料準備機時酌收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來函暨申請書內容須敘明目的、實施方法及步驟、所需資料項目及內容、實際資料處理人員及期限與攜出資料項目等。

    3、申請案核准後,以核定使用日數為限,同一案件如需展延,應於十日前提出申請,每次以三十日為限。

    () 研究案件:

    1、申請:

    () 申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完整申請文件。

    () 申請者需檢附依人體研究法所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以下IRB)認證單位之IRB證明,且申請者需為IRB證明文件之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 申請案資料使用期限;每案使用期限為一年,以首次申請使用日或發文日後三個月開始起算,超過使用期限則視為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

    () 申請者使用之資料範圍以本作業要點之第四點為限,申請者不得自行攜入涉及個人資料或機構比對目的之檔案及資料。

    () 申請時需敘明資料篩選或觀察對象條件,且勾選之欄位等需最小提供為原則,本署得就研究內容必要性拒絕特定欄位之申請。

    () 若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因素致資料範圍、資料檔欄位篩選有誤或申請者實際處理資料人員自行刪減原提供之資料檔,本中心得不重新提供篩選資料之服務。

    () 申請案審核通過後,須簽署使用合約書,始完成申請程序。

    () 計畫相關人員須簽署保密切結書、聲明書,若申請使用特殊軟體時,須簽署使用軟體聲明書,並經本署確認得安裝者,始得進入服務作業區。

    () 申請者應用本服務資料之研究結果應僅限於其請求提供之用途,其致生損害者,申請者應依法負責。

    (10) 同一申請人,於同期間申請之案件數以三案為限;如超過之申請案,將俟申請者現有執行案件結束後,始得繼續申請。

    2、審查:本署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申請案件審核作業原則」進行審理作業,審核時間為二十個工作日為主,申請單位於審核期間需配合向本署說明及確認研究目的、檔案需求及費用計算等作業,並得依案件複雜度延長所需工作日。

    3、延緩案件申請:本署在硬體設備無法配合時,會排定申請作業之優先次序,原則依序為行政公務案件及本署委託研究計畫、其它行政單位委託研究計畫、獨立研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