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李永得
金漫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指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七、政府漫畫獎。
第 四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出版事業出版發行,頒給該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
六、政府漫畫獎得獎者一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民間事業或公(協)會或法人或團體、個人及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 六 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
於報名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
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
二、漫畫編輯獎:
(一)
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
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且為主責編輯職務者。
三、跨域應用獎:
(一)
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
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漫畫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
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漫畫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二)
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六、政府漫畫獎: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民間事業、公(協)會、法人、團體或個人報名參賽。
(二)
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金漫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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