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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416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062B

    修正「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

    附修正「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