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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062B號 |
修正「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
附修正「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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