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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413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12163B

    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第六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體育署應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由本部依第七點補助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