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處 長 方正光
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馬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之業者,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保險。
四、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於活動十天前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
活動計畫課程。
(五)
參加人員名冊。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至少應配置合格救生員一名,救生員並應攜帶救生浮標。
六、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救災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
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及編號。
(二)
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虞。
(三)
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確實穿著附有口哨之救生衣,並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宜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
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及連接帶。
(四)
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九、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馬祖國家風景特定區從事獨木舟活動申請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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