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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輔養字第1100019200號 |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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