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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38
    輔業字第1100011890

    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附「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 三 條  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得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參加下列創業輔導措施: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知能課程。

    三、創業研習活動。

    四、創業座談。

    五、其他。

    第 四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且實際參與工作者。

    二、獲得各級政府創業貸款,並正常繳息者。

    三、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未接受輔導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者。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切結未領有各級政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榮服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四、政府核准之創業貸款證明。

    五、創業貸款利息還款證明。

      申請人之創業貸款屬農、林、漁、牧業相關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得予免附。

      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發給利息補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七 條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每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由申請人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之創業貸款餘額乘以(貸款年利率減去【郵局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年利率加上百分之零點三七五】)。

    二、申請人最近一年內所繳創業貸款利息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利息補貼申請次數最多五次,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 八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四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第 九 條  本辦法利息補貼至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用罄為止,榮服處即不再受理申請。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