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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農授漁字第1101346371A號 |
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九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國產冷凍優質漁產品禮盒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二)
獎勵對象: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及魚市場。
(三)
獎勵條件:
1、漁產品禮盒售價一千五百元以上。
2、禮盒內漁產品品項三種以上,且均為國產冷凍漁產品。
3、獎勵金額:
(1)
平常性禮盒:每盒二百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2)
專案性禮盒:依據所提專案計畫核實獎勵。
(四)
執行方法: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檢附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間推出禮盒之內容物證明及銷售證明,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五)
執行期限: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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