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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路監車字第1100015046A號 |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機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機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第九點
局 長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機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業者逕向公路監理檢驗服務系統維護商申請介接使用。由當地監理所與業者簽約委託代辦汽、機車定期檢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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