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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34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7080B

    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第 四 條  國訓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本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