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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7080B號 |
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第 四 條 國訓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本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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