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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中華民國110225
    空運安字第1105003115

    主  旨: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含「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含「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托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如附件。

    局  長 林國顯

     

    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參見PDF

    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