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空運安字第1105003115號 |
主 旨: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含「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含「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托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如附件。
局 長 林國顯
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參見PDF)
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請參見PDF)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