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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經授水字第11020204330號 |
主 旨:預告修正「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
三、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資訊服務/水利法規/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
電話:02-89415082;04-22501320。
(四)
傳真:04-2250161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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