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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台內地字第1100260503號 |
主 旨:預告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
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2樓
(三)
電話:04-2250-2306
(四)
傳真:04-2250-237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為規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修正草案內容已邀集相關產業公會討論並獲具共識,且為改善國際評鑑缺失,提升國際形象,期修正規定儘早實施,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7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徐國勇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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