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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122
    工程技字第1090201396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廠商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上限、範圍如下: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三年(三十六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包含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補助上限以申請須知規定為準,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上限);屬「單一廠商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屬「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者,三年總補助款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申請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畫執行預期效益審慎規劃分配各年度經費額度。

    ()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經費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說明會費用(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ODA)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3、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七成編列日支生活費之計畫經費。本項目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申請案件不在此限。該員工返國期間不得支領日支生活費;且每連續三十日進駐該據點之日數不得少於十六日。

    4、不予補助項目: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運輸費、與執行拓點計畫無關之費用及其他經本會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 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