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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122
    台內營字第1090822879

    修正「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徐國勇

     

    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

    三千

    三千

    二、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

    三千

    三千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四、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五、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六、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七、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一千五百

    三千

    八、未經核准,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九、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

    一千五百

    三千

    十、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三千

    三千

    十一、餵食野生動物。

    九百

    三千

    十二、放生、棄養動物。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南橫公路沿線除外)。

                 除聚落範圍外,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

    九百

    三千

    十四、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三千

    三千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千

    三千

    十六、未經核准,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於園區內從事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十八、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

    一千五百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