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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通傳平臺字第10941038810號 |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
主任委員 陳耀祥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理。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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