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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119
    通傳平臺字第10941038810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

    主任委員 陳耀祥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系統經營者之評鑑報告書辦理實地查核。

      前項實地查核,應通知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辦理。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