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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119
    金管保壽字第10901483581

    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

    主任委員 黃天牧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除第二項各款條件外,各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布及核保作業等因素增訂之,惟應檢附第四點規定文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