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1230
    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2B

    修正「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注意事項」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接受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部成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受託辦理有關教師甄選工作;其職掌如下:

    () 審定甄選簡章。

    () 辦理試務工作。

    () 審議錄取名單。

    三、本委員會下設試務工作組,辦理試務工作;試務承辦學校,由本委員會議決之。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代表、專家學者代表、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並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開會時擔任主席。

             前項教師代表由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擔任,家長代表由承辦學校家長會代表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之。

    五、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作業,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情事外,經甄選錄取分發之教師,應予聘任。

    八、各校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應備妥學校之委託申請書,報部核辦。

    九、委託本部辦理教師甄選並提報缺額之學校,當學年度內如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時,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就已完成教師甄選筆試而未獲錄取人員中,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另加口試、試教、實作等擇一以上方式,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綜合考評後再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