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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1230
    經商字第10902432530

    市售塑膠地磚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者,應以中文標示塑膠成分之化學名稱,或以中文標示「塑膠」並輔以塑膠成分之英文簡稱。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  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