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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 中華民國1091230
    外授領一字第1096605446

    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

    附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

    部  長 吳釗燮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已出境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內植晶片護照費額收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第 八 條  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費額,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機構或團體辦理護照規費業務,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