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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114
    農輔字第1090024245A

    訂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業類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境居家檢疫費用補貼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生效。

    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業類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境居家檢疫費用補貼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業類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境居家檢疫費用補貼作業規範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範補貼對象為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九條之九及第十九條之十二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

    三、補貼條件:

    () 補貼對象聘僱外國人入境,經衛生單位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後入住合法登記之防疫旅館。

    () 補貼對象聘僱之外國人在檢疫期間內未違反居家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規定。

    四、補貼金額:補貼入住防疫旅館實際費用百分之五十,每名聘僱之外國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一萬五百元。

    五、符合補貼條件之補貼對象,自聘僱之外國人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居家檢疫人員名冊(含中英文姓名、護照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檢疫起迄日期)。

    () 勞動部核發之入國引進許可函。

    () 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

    () 防疫旅館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 領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寫(格式如附件二)。

    六、補貼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 不符合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

    () 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 以任何形式由聘僱之外國人負擔入住防疫旅館費用。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