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公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曾文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23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嘉義縣大埔鄉、臺南市楠西區及東山區,蓄水範圍面積1,990.63公頃,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12.2公頃(不含通行道路),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開放下列使用行為:
(一)
施設建造物:
1、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二)
變更地形地貌:
1、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申請資格限公務機關。
(三)
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四)
行駛船筏、浮具:
1、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行駛船筏、浮具,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
(1)
申請人為無路通達農、住民及公務機關,亦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a、動力船最大馬力,以260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40匹馬力為限。但緊急及公益用途或工程所需不在此限,依實際需要申請,並設定航行許可期限。
b、船總量管制30艘,管筏總量管制150艘。
c、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18.52公里/小時)。
d、管筏最大標準應以長12公尺,寛4.5公尺為限,用途為農用、交通、漁撈、工程、緊急及公益用。
e、船筏停泊位置以新、舊、埔頂、馬頭山、茄苳腳、長枝坑溪、嘉義農場、遊艇及工作碼頭等為限,如附圖,惟工作碼頭之申請資格僅限公務機關。
f、船筏航行時間,夏令時間(每年4月至10月)自5時至19時止,冬令時間(每年11月至次年3月)自6時至18時止。嚴禁夜間航行,但因辦理湖面相關活動或營運事業特殊需要,得由行為人檢具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向南水局申請延長航行時間許可後實施。
g、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h、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並須依許可航行路線行駛後再行靠岸。
i、行駛船筏、浮具時,乘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2)
申請人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無動力船筏浮具水上運動協會或救災救難協會,僅得從事非營利行為,亦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a、水域遊憩活動許可範圍如附圖。
b、水域遊憩活動時間限非汛期11至12月之8時至17時。
c、僅得從事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踏車及立式划槳活動。
d、從事水域遊憩之無動力船筏、浮具總量管制限50艘。
e、從事各項活動時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f、涉及其他機關權責時,應遵守相關規範。
g、檢具救難計畫。
h、應比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額度投保傷害保險。
(五)
水域、水面使用:
1、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許可使用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外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依申請目的許可使用範圍。
3、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4、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六)
垂釣:
1、許可垂釣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垂釣範圍內,如附圖。
2、限制事項:嚴禁在船筏、浮具上垂釣。
(七)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
興建計畫。
(3)
營運計晝。
(4)
安全措施。
(5)
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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