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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900635770號 |
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單一窗口受理跨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單一窗口受理跨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
部 長 蘇建榮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單一窗口受理跨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本要點所定金融遺產資料,其種類及查詢單位如下:
(一)
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二)
查詢單位: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7、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8、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9、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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