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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722
    臺教學(五)字第1090081127B

    修正「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 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 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 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 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 受災人員之照護。

    () 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 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 復原工作之籌備。

    () 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 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 災情勘查及鑑定。

    () 受災人員之安置。

    () 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 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 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 復原經費之籌措。

    () 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 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 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