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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620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063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四、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五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證登入。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