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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9615
    台財際字第10900590940

    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蘇建榮

     

    金融機構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報期間及方式:

    ()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應透過「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路申報上一曆年度相關資訊。

    () 更正、逾期或展延申報亦應透過申報系統,以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七、申報金融機構及其代理申報機構(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應於申報系統註冊帳號,以該帳號登入進行網路申報測試、接收申報系統通知訊息、辦理金融帳戶資訊申報、更正、申請展延申報及補報等。

    九、網路申報測試期間: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如遇第十六點之一第一款規定事由,財政部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測試期間。

    十六、逾期申報:

    () 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逾申報期限申報者,應依前四點作業規定辦理申報。

    () 申報期間末日如遇申報系統異常或系統網路異常,致無法提供上傳及申報服務,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財政部登載於申報系統之日期為準)申報者,或依第十六點之一規定得展延申報,且於展延申報期限內申報者,視為未逾期申報案件。

    十六之一、展延申報:

    () 適用條件:申報金融機構、代理申報機構(人)或受委任辦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處理或申報之人員,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第五點第一款所定申報期間,符合財政部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展延申報要件者。所稱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 適用程序:

    1、財政部公告全面展延者:免提出申請。

    2、財政部公告符合特定要件始得申請展延者:

    () 申報金融機構或其代理申報機構(人)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備妥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透過申報系統,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透過申報系統提出申請。

    () 展延申報期限:依財政部公告所定期限為準。申報金融機構經公告或核准展延申報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於展延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