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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防檢二字第1091481372號 |
修正「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第二點
局 長 杜文珍
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低風險動物產品,指下列產品:
(一)
輸入下列產品經書面審查符合各目檢疫條件者:
1、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犬貓食品。
2、含肉加工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3、調製動物飼料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4、牛血清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5、自美國輸入牛血清之檢疫條件之產品。
6、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之檢疫條件之產品。
7、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之檢疫條件之產品。
8、偶蹄類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9、家禽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0、獵捕動物肉類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1、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二)
來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下列產品:
1、符合乾動物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者。
2、符合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生乳、鮮乳、乳製品、動物皮、生鮮禽蛋、液蛋、帶殼或不帶殼蛋類產品者。
(三)
輸出下列產品:
1、動物毛、毛皮、羽毛及其製品。
2、非供人類食用之動物皮及其製品。
3、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並加註相同檢疫條件,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已連續經臨場檢疫二批次以上合格之同類產品。
4、無加註檢疫條件或依其它主管機關證明事項加註,於該次申請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出自同一生產設施且至少經臨場檢疫一批次以上合格者之下列同類產品:
(1)
犬貓食品。
(2)
含肉加工產品。
(3)
調製動物飼料。
(4)
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帶殼或不帶殼蛋類產品。
(5)
鮮乳及乳製品。但生乳除外。
(6)
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之產品,不受一年期間之限制。
(四)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動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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