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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415
    經能字第10904601370

    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沈榮津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六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被認定為有意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輛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七節儲能系統之適用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一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可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之全部組件與子系統之組合,適合連接至用電負載。

    二、太陽能電池:指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電力之基本太陽光電裝置。

    三、模板: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數片模組以牢靠方式整合固定且完成配線,設計成可作為現場組裝之單元。

    四、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直流電力之完整且耐候之裝置。

    五、組列: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模組或模板以機械方式整合支撐結構與基座、追日裝置及其他組件,以產生直流電力之組合體。

    六、阻隔二極體:指用以阻隔電流逆向流入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二極體。

    七、太陽光電電源:指產生直流系統電壓及電流之組列或組列群。

    八、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指介於模組間之電路,或介於模組群至直流系統共同連接點間之電路。

    九、太陽光電輸出電路:指介於太陽光電電源與變流器或直流用電設備間之電路導體(線)。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裝置(PCU)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十一、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蓄電池間之導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太陽光電輸出電路間之導體(線)。

    十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之導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間之導體(線)。

    十三、太陽光電系統電壓:指太陽光電電源或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直流電壓。若為多線裝設系統者,為任二條直流導體(線)間之最高電壓。

    十四、交流模組:指太陽光電系統中,由太陽能電池、光學組件、變流器及除追日裝置外之其他組件組成,暴露於日照下能產生交流電力之完整且耐候裝置。

    十五、子組列:指組列之電氣組件。

    十六、單極子組列:指在輸出電路中有正極及負極二條導線之子組列。

    十七、雙極太陽光電組列:指就共同參考點或中間抽頭,具相反極性之二組輸出之組列。

    十八、建築一體型太陽光電系統(BIPV):指整合於建築物之外表或結構中,並作為該建築物外表防護層之太陽光電系統。

    十九、併聯型系統:指與電業之發配電網路併聯,並可供電至該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發配電網路:指發電、配電及用電系統。

    二十一、獨立型系統:指不併聯至電業發配電網路之太陽光電系統。

    二十二、混合型系統:指由多種電源所組成之系統,包括太陽光電、風力、微型水力發電機、引擎驅動之發電機或其他電源等,不包括發配電網路系統及儲能系統。

    二十三、充電控制器:指應用於蓄電池充電,可控制直流電壓或直流電流之設備。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  (刪除)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一  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具備下列規定條件者,應視為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三規定: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須與互連電池模組之電壓額定及充電電流要求匹配。

    二、最大充電電流乘以一小時所得之值,小於以安培-小時為單位之額定電池模組容量之百分之三,或廠家建議值。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二  (刪除)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三  連接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儲能系統,應符合第七節規定。

    第 七 節  儲能系統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四  交流電壓超過五○伏或直流電壓超過六○伏,可作為獨立運轉,或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裝設,依本節規定辦理。

      儲能系統連接一個以上電源之設備及導線,應裝設足以保護所有連接電源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設備。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五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池芯:指具有正極及負極,用來儲存及充放電能之電化學電池基本單元。

    二、電池模組:指以串聯、並聯或兩者混合方式連接二個以上電池芯之電池集合,可提供所需之運轉電壓及電流。本規則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所稱之蓄電池亦屬之。

    三、分散充電控制器(Diversion Charge Controller):指儲能裝置充電過程中,將電力從對儲能裝置充電轉換至其他直流負載、交流負載或電力網之調節設備。

    四、儲能系統:指由一個以上組件組成能夠儲存、轉換及輸出入電能之系統,包含變流器、轉換器、控制器及儲能組件等。其中儲能組件不限於電池模組、電容器及飛輪與壓縮空氣等動能裝置。分類如下:

     () 整套型儲能系統:指儲能系統包含電池芯或電池模組,以及必要之控制、通風、照明、滅火或警報系統等組件,組裝成單一儲能貨櫃或儲能單元。

     () 套件型儲能系統:指使用單一廠商提供完整系統之個別組件,其經預先設計製造,並於現場組裝完成之儲能系統。

     () 其他型儲能系統:指非整套型及非套件型之儲能系統,而由個別組件組成之系統。

    五、電池間連接導體:指用於連接相鄰電池芯之導電棒或導線。

    六、層間連接導體:指用於連接位於同一機架不同層二個電池模組之電氣導線。

    七、變流器輸入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電池模組間之導線。

    八、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變流器與另一個電力電源間之導線。

    九、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指在併聯型或獨立型變流器與用電設備間之導線。

    十、端子:指電池芯或電池模組外殼供外部連接之端點。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六  儲能系統用之監測器、控制器、開關、熔線、斷路器、電源轉換系統、變流器、變壓器及儲能元件等設備,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系統。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七  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應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儲能系統視線可及之位置。

    二、啟動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該系統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隔離設備應能閉鎖於啟斷位置,且在現場標註控制器所在位置。

    三、裝設直流匯流排槽系統者,其隔離設備得安裝於該匯流排槽內。

    四、隔離設備現場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儲能系統之標稱電壓。

     () 儲能系統之最大可能短路電流。

     () 儲能系統發生短路電流時,其電弧持續時間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故障清除時間。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電路於儲能系統端應有隔離設備,該隔離設備得為熔線或斷路器。

     () 若前目規定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於所連接設備端再裝設隔離設備。

     () 使用熔線型之隔離設備者,隔離設備之電源側應連接至儲能系統。

     () 若儲能系統位於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其封閉箱體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危險場所者,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該箱體內。

     () 儲能系統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應在所有隔離設備處裝設名牌或標識,標示其他隔離設備之位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八  儲能系統連接其他電力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電力電源供電之負載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應能啟斷所有電源。

    二、併聯型變流器及交流模組應經設計者確認,始得適用於互連系統。

    三、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之併聯型變流器應自動隔離與輸配電業電源連接之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並應於輸配電業電源恢復供電時,始得重新閉合。

    四、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間之不平衡連接,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八規定。

    五、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之連接點,應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五十九規定。

    六、與輸配電業責任分界點之系統保護協調符合輸配電業所訂有關併聯技術要點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九  儲能系統裝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應有通風設備,以防止儲能裝置所生爆炸性混合物之累積。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儲能系統通風措施得依製造廠家建議辦理。

    二、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三、儲能系統之工作空間:

     () 最小工作空間應符合表三九六~六九規定。工作空間應從儲能系統模組、電池模組外殼、機架或托盤之邊緣開始測量。

     () 機架上電池模組外殼與不需維護側之牆壁或結構間,應間隔二十五公厘以上。

     () 套件型及整套型之儲能系統內組件之工作空間,得依製造廠家之建議辦理。

    四、儲能系統機房出入之維修門,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並配備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門把。

    五、儲能系統及其設備與組件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設備。照明燈具不得僅倚賴自動裝置控制。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得免加裝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有下列情況之一:

     () 維修照明燈具時,維護人員會暴露於帶電之系統組件。

     () 當照明燈具故障時,對系統或系統組件造成危害。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  儲能系統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為耐久而明顯者:

    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性名牌。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儲能系統未連接至公用電源,並為獨立系統者,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耐久性且視線可及之名牌。名牌應標示獨立電源系統及其隔離設備之位置。

    第 二 款  電源電路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一  儲能系統電源電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 儲能系統之名牌應標示其額定電流。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匹配組件,若於現場組裝成系統者,應標示組裝成系統後之額定電流。

     () 變流器輸出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 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入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入電流之額定值。

     () 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 直流至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電流應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二、儲能系統供電至負載之配線系統,其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規定之額定電路電流,或儲能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之較大者。

    三、單相二線式儲能系統輸出至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及三線式系統或三相四線式Y接系統之單獨非被接地導線,其最大不平衡中性線負載電流加上儲能系統輸出額定值,不得超過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安培容量。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二  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辦理。儲能系統電路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及儲能系統之額定決定,且不得低於依前條第一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用於儲能系統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用於直流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三、儲能系統直流輸出電源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儲能系統經設計者確認已有直流輸出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免裝之。

    四、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其二側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點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該儲能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三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僅限合格人員使用。

      分散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應配備第二個獨立裝置,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

     () 轉換負載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分散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其額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定功率之一.五倍以上。

     () 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為分散充電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依下列規定:

     () 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來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以因應電力網中斷,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

      裝用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至直流轉換器,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變動者,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輸出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

    二、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四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內儲能系統之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伏。但儲能系統例行維護時無接觸帶電組件者,不在此限。

    二、電池模組串聯電路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二四○伏者,於合格人員進行現場維護時,應將串聯電路分割成不超過二四○伏之區段。其分割得使用螺栓式或插入式無載啟斷隔離設備,或製造廠家建議之隔離方式。

    三、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應有隔離設備,且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於維護時隔離電力儲能系統中非被接地導線及接地導線。該隔離設備不得啟斷電力系統其他剩餘被接地導線。其隔離設備得使用額定無載啟斷開關。

    四、儲能系統直流線間電壓或對地電壓超過一○○伏,該直流電路非被接地導線應裝設接地故障檢測及指示器。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五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及電池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模組之連接接頭應使用製造廠家建議之抗氧化材料。

    二、現場組裝之電池間連接導體及層間連接導體之安培容量,在最大負載及最高周溫下,應使導體溫升不超過導線絕緣體或導線支持物材料之安全運轉溫度。

    三、在不同層或機架上電池模組間,電池模組與電纜之電氣連接,不得對電池模組端子造成機械應力。若實務上可行,得使用端子板。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六  電池模組相互連接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架內之連接方法須經設計者確認者,機架內電池模組端子至鄰近接線盒間得使用六○平方公厘以上可撓電纜。

    二、機架內電池芯間及電池模組間之連接經設計者確認得使用可撓電纜。

    三、前二款可撓電纜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防潮者。

    四、可撓細絞電纜僅連接至端子、接線片、配線器材或連接接頭,並應符合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

      電池模組之端子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視及清潔。電池模組透明外殼之一側應為輕易可觸及,以利檢查內部組件。

    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十七  儲能系統之電池模組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帶電組件應予防護,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

    二、上出線式電池模組若裝設在分層機架上者,在儲能系統組件之最高點與該點上方之機架或天花板間,應有經設計者確認或儲能設備製造廠家建議之工作空間。

    三、瓦斯管線不得經過電池模組儲存室。

     

    附件

    表三九六~六九 電氣設備最小工作空間

    標稱對地電壓(伏)

    最小工作空間(公尺)

    環境1

    環境2

    環境3

    0150

    0.9

    0.9

    0.9

    151600

    0.9

    1.0

    1.2

    6011000

    0.9

    1.2

    1.5

    註:

    環境1:暴露之帶電組件位於工作空間之一邊,且另一邊無帶電或無接地組件;或暴露之帶電組件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但由絕緣材質有效地防護。

    環境2:暴露之帶電組件位於工作空間之一邊,且另一邊為接地組件。混凝土、磚或磁磚牆壁應視為接地。

    環境3:暴露之帶電組件位於工作空間之兩邊。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