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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勞職授字第10902008472號 |
修正「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第六點
部 長 許銘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決行
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安衛教育訓練講師應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並經本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培訓完成。但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單位辦理之安衛教育訓練,講師資格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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