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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衛授疾字第1090100057號 |
主 旨:公告訂定「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
防疫物資
一、一般醫用口罩。
二、外科手術口罩。
三、N95口罩(領有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並通過美國NIOSH認證或歐規FFP2等級等同性國際標準認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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