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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933
    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009253B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作業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二篇第三章第二節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補助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目的

             善用公有土地、學校空餘建地、預定地或老舊校舍拆除未重建之基地,補助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非營利或公立幼兒園,提升公共化供應量,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增加其就近為子女選擇價格合理、品質有保障之教保場域機會。

    三、補助對象: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國立各級學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 補助原則

    1、優先性:於公共化比率未達四成之地區,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級數加速提升公共化供應量,且具備滿足家長托育需求之教保服務型態等效益者優先補助。

    2、條件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慎評估無提升公共化供應量之可行性,惟既有幼兒園建築物有危及幼兒安全疑慮確有興建需求。

    3、不重複性:除本署專案同意外,不得與本署推動學前教育相關補助計畫或要點重複申請。

    4、以補助興建幼兒園園舍及環境整備經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 補助基準:依據幼兒園招收總人數及班級設置規劃評估空間需求,並以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核定二萬六千元;偏遠地區每平方公尺核定二萬八千元為原則,並得因應在地物價、區域及距離等特殊考量,予以適度調整。

    () 補助比率:

    1、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級數能加速提升公共化供應量者,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受補助當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各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訂定補助比率;對國立各級學校之補助比率比照財力等五級縣(市)規定辦理,各級補助比率如下:

    () 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

    () 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

    () 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五。

    () 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八。

    () 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2、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級數未能提升整體公共化總供應量,惟既有幼兒園建築物有危及幼兒安全疑慮確有興建需求者,本署得視危及幼兒安全之情況,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受補助當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各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訂定補助比率;對國立各級學校之補助比率比照財力等五級縣(市)規定辦理,各級補助比率如下:

    () 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 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

    () 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

    () 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八至百分之八十八。

    () 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3、上開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配合本署重要學前政策推動情形,酌予增減興建公共化幼兒園園舍補助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 經費來源: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 申請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審慎評估該學區之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及教保服務需求情形,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興建幼兒園園舍申請計畫(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園平面圖、經費概算表、建造執照或建築物使用執照,詳附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依申請計畫格式敘寫工作內容、進度、後續營運管理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並完整檢附相關附件,補件時亦同,逾期不予受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設施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併同檢附初審意見一覽表報本署審查。

    () 審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報送申請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1、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掣據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 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 本補助經費採一次核定,分年編列預算補助之方式辦理。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並依核定內容執行所需經費,並於本署核定後應即轉知各受補助單位執行與辦理撥款作業,且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其辦理情形及進度。

    () 興建幼兒園園舍設施設備之規劃設計應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及其他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若施作後之設施設備未符合規定致衍生其他費用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成效考核

    ()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定期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工程進度。

    ()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立各級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由秘書長以上之一級主管定期主持跨局(處)或單位之協調會議,以利各項工程實際施作時得符合預期進度,如期設立公共化幼兒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追蹤管理後續營運情形,以達本計畫之目的。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八、其他

    () 興建幼兒園園舍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 興建幼兒園園舍若採公共設施用地者,其用途應為學校(含幼兒園),並須檢附該筆用地徵收取得之全案資料影本。

    () 興建幼兒園園舍設立性質若為非營利幼兒園者,應屬委託辦理且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為原則。

    () 本計畫補助經費為興建幼兒園園舍,若竣工後未能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完成設立登記,或變更用途為非幼兒園使用,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並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