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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32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8026B

    訂定「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部  長 潘文忠

     

    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以下併稱委託單位)落實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所定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審議,及執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審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辦理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及申請辦理案之審議,本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工作小組;各級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委由委託單位組成之。

             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置成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代表,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首長指定之;其餘成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就嫻熟非營利幼兒園制度之教保及財務會計之人員聘(派)兼之。

             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於辦理本機關以外之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委託單位代表;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辦理本單位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各級主管機關代表。

             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於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場地設置非營利幼兒園者,其工作小組除前二項成員外,並得增聘場地管理機關(構)或學校代表。

    三、前點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 非營利法人資格審查意見之擬具。

    () 非營利幼兒園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之擬具。

    () 申請辦理案之實地勘查。

             前項審查意見、勘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四、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應自收件期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責成其工作小組完成書面報告,並送各級主管機關。

    五、工作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項任務時,準用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審議會委員迴避之規定,並就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其相關切結書,如附件五及附件六。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審議會,依下列項目,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及申請辦理案之審議;其細項及配分,規定如附件七:

    () 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 非營利幼兒園營運管理。

    七、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時,非營利法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會簡報及答詢,各級主管機關並應邀請工作小組代表列席;流程如附件八,評分表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八、各級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工作小組書面報告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審議會完成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

             各級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議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九、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結果,應由組成審議會之機關通知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應將核准結果及締結行政契約之期限通知非營利法人,行政契約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應公告於資訊網站。

             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予核准者,應通知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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