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 |
一、進口貨物稅條例規定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於完稅後,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查詢貨物稅完稅照資料,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6條第1項規定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二、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有紙本完稅照需求者,得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完稅照得以白色紙本印製,不受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1條第1款規定用藍色印製之限制。
三、第1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紙本完稅照;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經海關將第1點規定完稅照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連線需用機關者,得以該電子資料替代紙本完稅照。
部 長 蘇建榮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