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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 中華民國109131
    台關稽字第1091001565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署  長 謝鈴媛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便利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以下簡稱區內事業)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六、進口報單之分估、查驗、徵稅、放行:

    () 進口報單之收單、銷艙、分估、查驗、徵稅、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進口地海關依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進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

    () 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C3,屬應審核輸入許可證者,應憑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分支機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分處)核發之書面輸入許可證辦理。但屬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書面進口同意文件辦理。

    () 進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所)。

    八、查核作業:

    ()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海關監管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列印進口地海關放行資料,派員赴廠查核。

    () 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物帳冊管理,仍由海關各監管單位辦理。

    () 帳冊查核資料之擷取,應包括各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駐區海關及其進口地海關通關之所有資料,由各駐區海關依現行規定辦理列印。

    九、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由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海關監管單位於電腦建置。

    十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海關監管單位應將園區(區內)事業之印鑑卡電子檔(含海關監管編號並與實際帳冊管理使用之印鑑卡相同)傳輸至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存查,以供各關報關業管理單位及通關單位於線上核對印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