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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 中華民國109131
    台關稽字第10910015653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署  長 謝鈴媛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便利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以下簡稱區內事業)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八、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裝船(機)及退關:

    () 出口地海關依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出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審核、簽證、理單等作業。

    () 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C3應審核輸出許可證貨品(包括因貨品輸出規定及因出、進口廠商資格)或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應憑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分支機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分處)核發之書面輸出許可證辦理。

    () 出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至貨物存放處所之貨櫃集散站、貨棧或港區貨棧。

    () 裝船(機)作業及退關案件,依一般出口貨物相關規定辦理。

    () 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並應傳輸至報關業者、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進儲。發生退貨時,以B6報單申報退回,並按國貨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十、查核作業:

    ()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海關監管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列印出口地海關放行資料,派員赴廠查核。

    () 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帳冊管理,仍由海關各監管單位辦理。

    () 帳冊查核資料之擷取,應包括各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駐區海關及其出口地海關通關之所有資料,由各駐區海關依現行規定辦理列印。

    () 自由港區事業並應依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規定登錄帳務自主管理,由自由港區所在地海關聯合查核小組辦理查核。

    十一、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由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海關監管單位於電腦建置。

    十三、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海關監管單位,應將園區(區內)事業之印鑑卡電子檔(含海關監管編號並與實際帳冊管理使用之印鑑卡相同)傳輸至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存查,以供各關報關業管理單位及通關單位於線上核對印鑑卡。

    十四、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園區(區內)事業,得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向海關申請攜帶保稅貨品出口,經海關系統回覆核准後,自行列印核准申請書一聯,張貼於貨物外箱,並由出口人於出境前,將手提貨物親送出口地稽查海關,憑申請書所列案件編號辦理線上到貨註記,由海關監管單位辦理銷案。